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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外经贸学财字[2010]152 2010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收支结算现金收入、支付及库存现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现金管理遵循“依规、安全、高效、节约”的基本原则,以服务和促进本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工作为基本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结算支付方式情况,科学合理规范现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我校财务处及确有实际需要的二级单位,备用的库存现金数量应根据日常财务结算支付实际需求,以能够保障学校日常财务结算支付需要为依据,合理确定备用的库存现金数量。
第四条 我校办理财务结算的收、付方式,应尽量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电汇,银行代理支付(代发工资等)和银行卡或“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等方式,提倡我校师生使用本校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共同发行的 “银行信用卡”(行、校联名卡,下同)与“银行储蓄卡”(校园e卡通配套卡,下同)双卡结合的结算支付方式。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钞,以及视同现金管理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结算现金管理
第六条 财务收支结算中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
一、现金支付范围
1.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学校统一采用银行代理支付和银行卡转账支付,或校园e卡转账之外的特殊需求);
2.支付给临时外聘教师、外聘专家个人的课酬、补贴;
3.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劳务的劳务酬金;
4.支付给个人的劳保和福利费用;
5.支付给个人的医药费(学校统一采用银行卡转账支付之外的特殊需求);
6.支付给学生个人的奖、助学金,生活补贴等(仅为统一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之外的特殊需求);
7.支付给学生个人的学生社会实践交通费和补贴(仅为统一采用银行卡或校园e卡转账支付之外的特殊需求);
8支付给个人的因公出差所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
9代行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一次性政府奖金、补贴;
1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人民币1000元,下同)以下的零星支出;
11.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允许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收入范围
1.个人的各种缴费(学校统一采用银行代扣代缴和银行卡转账支付之外的收入款项);
2.预存入校园e卡中的现金充值收入;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以下及其它的零星收入。
第七条 现金出纳岗位应根据记账凭证(相应原始凭证)并经审核岗位审核确认的应付现金金额,准确办理支付现金。对不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的,会计审核和现金出纳岗位应按非现金业务处理。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科长(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下同)、或主管副处长(20000元以下)、或处长(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下同)核准,方可办理。
经核准的特大额度现金支付(50000元以上),用款人应于提取现金的前一日,向财务处会计科预约提现,会计科应与开户银行协调好相应预约提现。并以“现金支票”方式,由用款人持“现金支票”,自行前往开户银行直接提取。
第八条 各单位或个人因购物或接受服务,需办理费用结算支付时,预计支付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支付;预计支付额在5000以下的,原则上应使用“银行信用卡”支付。
经办人员使用“银行信用卡”结算支付时,应索取并保留“支付结算单”,在向学校财务报销其支付时作为支出凭证附件。核准报销的所得款于财务确认支出时划转到经办人员的“银行储蓄卡”中。
第九条 各单位因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教学、培训、咨询、会议等服务,需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的,由收取单位向财务处出具缴款通知单,由缴款人持缴款通知单,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直接缴款。收取单位不得直接向其收取。
缴款人确实难以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直接缴款的,由收取单位事先以书面向财务处申请,经核准授权后可由收取单位代收。收取单位代收的款项,应于当日上缴财务处,当日无法上缴财务处的款项,收取单位应妥善保管,及时上缴。
收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准私存私放,形成“小金库”,也不得自行以收取单位或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条 办理结算的现金收入,应全额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并应按与开户银行商定的解款时间存入开户银行。对于大额度(100000元以上)的现金收入,必须于当日解缴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现金出纳岗位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结算现金,收入的现金应即时放入保险盒内,保险盒必须安放在视线内的安全方便之处,不得暴露于外。
第十二条 现金出纳岗位人员,应于每日收、付结算业务终了后,认真核对当日现金收付额,清点结余现金,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
若出现账实不相符(长款或短款),应即时复核检查。对确实一时无法查清原因的长款或短款,应报告科长进行临时账务处理。不得将长款自行存放或将短款自行补上,脱离会计账务的监管。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岗位人员,应于每日收、付结算业务终了后,将结余款项解缴入库。不准私自挪用结算现金或库存现金。
第三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学校财务库存现金和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周转金,是为了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财务服务,满足日常财务结算支付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库存现金数额,一般按照3天的财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额,商开户银行核定(现暂为200000元,其中校一级财务180000元,校e卡通科20000元)。特殊情况下超过核定限额时,应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可适当增加临时储备。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将超过核定限额的部分,及时解送转存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校基金会、工会、后勤餐饮中心等独立核算(具有单独银行账户)的校内二级单位的库存现金数额,一般按照35天的财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额,商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七条 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一般不库存现金。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单位,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可以向校财务申请借支周转金,借支周转金额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核定,原则上以30000元为限。校财务向校内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借支周转金,须经财务处处长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个别确有特殊需要借支周转金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经手办理。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指定经办人,应承担妥善保管,依规使用周转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周转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的日常零星支出,其垫付的日常零星支出,应及时办理结算报销。财务年度内的结算报销款,可以用于补充其周转金。财务年度终了前,借支单位应归还其借支的周转金。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的库存现金和二级单位的周转金,不准擅自挪用或以白条抵顶库存。
第四章  财务金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安全与妥善保管好学校财务库存现金和贵重或重要物品,设置学校财务金库(简称 金库)。
第二十二条 财务金库必须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金库安全。金库的安保工作,由财务处与保卫处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金库房间位置的上下与四周环境应安全可靠;金库库房安装防盗门,库门安装主、副两把专用库门锁,同时设置电子门禁系统;金库房内安装红外线防侵入监控报警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摄像系统及报警电话,共同形成周围环境、传统与高技术设备的结合应用,实现对财务金库的多重安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金库的红外线防侵入监控报警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摄像系统及电话报警的总控设备或接警点,设于保卫处的技防系统综合控制室内,由保卫处值班人员负责日常监视控制。上述财务金库的安保技防系统,由保卫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做到经常检查,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处理,保证上述安保监控系统随时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 金库的室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规格与数量的保险柜,用于存放库存现金和重要物品。
第二十六条 金库保管的物品范围
一、学校的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单,银行支票,预留银行印鉴和印鉴卡及银行账户开户资料,有价证券,财务(银行)pos机卡,以及其它重要物品。
二、非上列的其它物品和个人财产不得入库存放。
三、凡属纳入金库保管的款项与物品,于每日业务终了后,必须全部入库。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金库存管的现金和物品,均须分类、逐项的建立管理统计台账。并与会计核算账目或备查账目、资料的相关纪录,相互核对,互相制约。
第二十八条 金库设立主、辅库管员,主任库管员由会计科现金岗位担任,辅助库管员由e卡通管理科现金岗位担任和收费管理科指定1人担任。
主任库管员负责金库日常管理工作。库管员应保持库房整洁有序。
第二十九条 金库库门钥匙、密码管理
一、金库钥匙分为主、辅,主、辅钥匙必须分别保管,同时使用。主任库管员负责金库主钥匙保管和使用,辅助库管员负责金库库门副钥匙保管和使用。金库钥匙不准私自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二、开启和关闭金库库门时,不得由一人完成。必须有主、辅库管员两人同时在场,共同执行完成。主、辅库管员须做到“自开、自锁”,严禁“代开、代锁”。
三、每日工作结束后,金库钥匙放入各科专用保险柜内,不得带出财务处。存放金库钥匙的保险柜,应放置在监控设备所能监控的范围之内,保险柜钥匙应随身妥善保管。
四、金库库门密码的设定、修改等由主任库管员负责,使用密码应经常修改,至少应每季度修改一次。金库库门密码除进出时间外,应全时保持处于加密状态。主、辅库管员应做到:解密随即进入,离开随即加密。加密、解密时严禁他人旁观,严禁泄密。
第三十条 金库库管员发生变动时,须办理库存物品交接和库门钥匙交接登记手续。并由相关科长负责监交。
第三十一条 金库工作稽查
一、稽查主要内容
1.库存现金、物品保管状况,储备现金限额执行情况。
    2.盘点库存现金数额,并与账面数额核对,确认账实是否相互。
3.库房的安保等设施是否完好,安保监控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库容是否有序整洁等。
4.库门的钥匙、密码使用、保管,以及工作交接等有关情况。
二、稽查程序要求
1.金库工作稽查由财会科科长任组长,收费管理科科长和E卡通管理科科长参与,组成稽查小组。必要时由处领导直接组织或参与。
2.金库工作稽查小组定期(每612月末)和非定期(随机性)进行稽查,稽查小组实施稽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小组成员参与。
3.金库工作稽查必须建立记录簿,由稽查人员负责填写稽查的有关情况,库管员和稽查人员均须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由稽查组长保管备查。
4.在执行入库稽查工作时,库管员必须全程参与,自始至终与稽查人员同在现场。
5.稽查小组应将稽查的有关情况向处长报告,并对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或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意见。
6.除金库工作稽查小组执行入库稽查外,非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入库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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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