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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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外经贸学工会2013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3年3月28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的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五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之一,负责提案工作。在大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受大会主席团领导。在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领导。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提案工作委员会教代会授权,学校工会提出建议方案,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备案。主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主要成员担任。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空缺时,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补选。

提案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㈠制定每年教代会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㈡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㈢对提案进行审查处理,确定承办单位。

㈣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导,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㈤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㈥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㈦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㈧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㈨评选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报请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予以表彰。

㈩组织开展提案培训工作。

第九条  以提案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是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初审、分发、转办、协调、督办、反馈和汇总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须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㈠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服务、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㈡提案人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行使提案权,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㈢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也可以由多名教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提案以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每个提案须有五名以上(含五名)教代会代表签名附议。

㈣提案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措词严谨,打印或用规定用笔书写,字迹工整,可以附页。由提案人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㈤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四条  提案征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规定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提案作为日常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人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人。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或参考。

㈠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㈡不属于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㈢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㈣不利于学校长远规划与发展或不符合学校实际且不具实际价值或作用的。

㈤属于纯学术研究方面的。

㈥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㈦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人。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答复。

㈠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确定承办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㈡承办单位必须在30天内(节假日除外)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做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对提案的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㈣复文完成后,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进行反馈。

㈤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㈥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尽快落实。

㈠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提案立案后90天(节假日除外)内,将提案办理结果逐件反馈给提案人。

㈡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以简报的形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条  为激励教代会代表和承办单位以强烈的责任心提出和办理提案,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教代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㈠选题具有代表性,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

㈡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有依据、有分析,真实可信,实事求是。

㈢所提意见简明扼要,建议具体,措施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㈣书写规范,一事一案,一案一表,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打印或用规定用笔书写,字迹端正,条理清晰。

㈤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肯定。

㈥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㈠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明确,有专人承办,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㈡主动与提案人联系和沟通,邀请其参与办理过程。主动组织协调沟通,虚心听取教职工意见。主动与有关单位搞好协作配合, 办理提案不推诿。

㈢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内容正确、格式规范。

㈣对提案的落实情况有详细的说明或理由。

㈤通过办理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㈥提案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得到提案人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肯定。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审议批准,于每年教代会期间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1日学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教育工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抄 送:各分工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            2013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