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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2013228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工会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提高会议质量、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在学校权益维护、民主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工会的职能召开

第三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常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全委会常委会由工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由主席指定副主席主持。

第五条  会议召开前,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如有相关文字材料,原则上提前三天发给与会人员。

会议议题由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各方基础上确定会议应按确定的议题进行,重要、紧迫的临时议,需征得会议主持和委员的同意。

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其它形式征求意见。

  全委会和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工会办公室请假。工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可以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如有需要,全委会可以召开分工会主席参加的联会议或扩大会议,会议程序和决定事项的职权效力可参照全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工会主席。如有必要,可由工会办公室统一对外传达公布。

第十条  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易传达、不易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有违反者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一般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事项,做好学校工会工作的总体谋划和设计以下重大问题须扩大到委会讨论决定:

㈠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㈢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㈣工会有关文件、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工作措施的改进。

㈤向学校提出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㈥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㈦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如有表决事项,应在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后再行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无记名投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或在征求与会员的意见后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明确责任主体或负责人,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由校工会负责贯彻落实。对有关事项应根据会议要求进行督促和催办。

  附则

第十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33学校工会制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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