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2013年2月28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工会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提高会议质量、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在学校权益维护、民主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工会的职能召开。
第三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常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工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由主席指定副主席主持。
第五条 会议召开前,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如有相关文字材料,原则上提前三天发给与会人员。
会议议题由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各方基础上确定。会议应按确定的议题进行,若确有重要、紧迫的临时议题,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和委员的同意。
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其它形式征求意见。
第六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工会办公室请假。工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可以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如有需要,全委会可以召开分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或扩大会议,会议程序和决定事项的职权效力可参照全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工会主席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工会办公室统一对外传达公布。
第十条 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易传达、不易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有违反者按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一般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事项,做好学校工会工作的总体谋划和设计。以下重大问题须扩大到全委会讨论决定:
㈠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学校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㈢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㈣工会有关文件、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工作措施的改进。
㈤向学校提出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㈥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㈦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如有表决事项,应在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后再行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或在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明确责任主体或负责人,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贯彻落实。对有关事项应根据会议要求进行督促和催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3日学校工会制定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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