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福利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3年2月28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加强对教职工生活的关心,有效推进学校办实事、送温暖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福利委员会在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福利方面政策、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工作,负责具体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条 福利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学校工会提出建议方案,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四条 福利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主任由福利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学校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福利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福利委员会委员空缺时,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补选。
第七条 福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八条 福利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在调研协商基础上召集。
第九条 福利委员会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事宜。
第三章 职权职责
第十条 福利委员会制定届期内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有关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制度改革,福利委员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作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福利委员会会商学校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事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反映的福利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推进问题的解决。
第十四条 福利委员会负责讨论制定生活困难教职工补助标准、教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等具体工作。福利委员会办公室对困难教职工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以福利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福利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由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六条 福利委员会的文件资料原件、承办单位复文以及福利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福利委员会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福利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福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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