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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学历留学生交纳学费的有关规定

一、凡被我校录取的来华学历留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二、来华学历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交纳的学费标准以人民币计价。学历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学费既可用人民币支付,也可用美元支付,其他学期的学费需用人民币支付。

三、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进入学历学习阶段,需在第一学年秋季开学报到时一次性交纳一学年的学费,以后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按学期支付;博士生的学费则一律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按学年支付。

四、在学学历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足额交纳学费。对于逾期不交费者,每逾期一天,学校将按学费标准的1%收取滞纳金。逾期10个工作日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一年级留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说明退学理由,经国际学院批准后,可按照下述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一)在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70%。

(二)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50%。

(三)在开学两周后至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25%。

(四)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将不再退还。

六、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老生,可按照下述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一)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70%。

(二)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50%。

(三)开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将不再退还。

七、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申请获准后的三周内,按规定的学制年限交清剩余的全部学费。

八、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可申请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内的学费根据下述规定交纳:

(一)学分已经修满,但仅因毕业论文未按时完成或论文答辩未如期通过,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除需交纳规定的答辩费用之外,还需交纳每年4000元人民币的学费。

(二)在原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在10学分以下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除需交纳规定的重修费用之外,延长期的学费按正常学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在原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在10学分(含10学分)以上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除需交纳规定的重修费用之外,延长期的学费按正常学费标准全额交纳。

(四)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需按正常的学费标准全额交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