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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招聘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招聘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服务“双一流”建设,深入推进招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教职工选聘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招聘。
                                 第一章 招聘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招聘原则
(一)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 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三) 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竞争;
(四) 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
第五条 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应聘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职业能力;
(四)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根据所聘岗位要求,具备以下相应资格条件:
(一) 教学科研人员:要求具备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博士或本专业国内最高学位,已有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年薪制教师引进还需符合年薪制教师相关文件规定,高层次人才或成熟学者按学校高层次人才相关文件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选留本校的应届毕业生,达到很高学术水平标准的,经部门推荐、同行评价、人才工作委员会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 专职辅导员、党政教辅人员:须具有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应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共党员;具备良好的英文水平。
第七条 原则上不招收本校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年龄应符合国家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招聘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招聘组织
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统筹负责全校教职工的招聘工作。各部门应成立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招聘工作。其中教学科研人员招聘工作小组应由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成员及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职辅导员、党政教辅人员招聘工作小组主要由各部门党政领导、辅导员或行政人员代表组成,教学科研单位还应包含教师代表。
第九条  招聘计划发布
各部门报送招聘计划,经人力资源处汇总审核,并根据学校及用人单位岗位编制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人力资源处统一对外公开发布,各部门可根据学校发布的招聘信息自行发布部门招聘信息,由应聘人员投递简历。
第十条  招聘流程
(一)教学科研人员招聘流程
1.资格初审:用人部门筛选应聘人员简历,并根据学校的招聘原则、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2.部门初试:可通过面试、试讲等形式考察应聘人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同时应由学院分党委通过谈话、函询等形式对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初步考察,相应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将招聘材料报送至人力资源处,并由人力资源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3.人才工作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须获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不含)以上的票数,用人单位原则上按照票数高低依次录取。
4.评审结果及拟录取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二)专职辅导员、党政教辅人员招聘流程
1.资格初审:用人部门筛选应聘人员简历,并根据学校的招聘原则、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2.部门初试:部门通过笔/面试等形式进行初试考察,同时分党委通过谈话、函询或由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等形式对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初步考察。相应结果经部门党政联席会/处务会审议后报送至人力资源处,并由人力资源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3.学校笔试:学校笔试全程委托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负责出题、阅卷评分等工作。
4.人才工作委员会评审:根据笔试成绩确定面试分数线,并召开人才工作委员会进行终面评审,评审通过人员需获得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不含)以上的票数,用人单位原则上按照票数高低依次录取。
5.评审结果和拟录取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以上两类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考察或提交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由用人部门党组织会同人力资源处通过实地政审阅档或函询等形式以进一步考察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形成政审考察意见;同时专职辅导员、党政教辅人员视情况需要可进行实习考察。考察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三方协议或录用协议。
                                 第三章 招聘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的回避制度
学校各级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学校教职工选聘工作过程中,涉及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或师生关系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工会、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招聘工作监督小组对整个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对公示录用人员持异议的可以组织名义或个人(实名)名义提出复议要求,由招聘工作监督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及校院两级工作人员具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三章条款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证,取消用人部门当年进人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具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条款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内外应届毕业生和普通社会调入人员的招聘工作。对学校急需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成熟学者引进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招聘程序或建立快速处理的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招聘暂行办法(修订)》(外经贸学人字〔2014〕年第24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 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