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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2016年10月27日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第19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6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老社发【2003】195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以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

      一、考勤规定

(一)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校长办公室每年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依据国家与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无故旷工,教职工离岗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三)非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坐班制,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要求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其他临时紧急交办任务。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实行坐班制,除了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外,要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要求的与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相关的其他任务。教职工应当根据学校及所在单位的规定与安排,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

(四)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在请假获得正式批准之前,一般应当坚持正常上班。

(五)考勤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含所属企业化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流程和手续,

指定专人(原则上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考勤工作。

二、旷工与处罚

(一)教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违反者视情况按旷工计。

(二)旷工的认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计,超过半个工作日按旷工一天计;

2.工作时间内,每次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且在半个工作日以内,按旷工半天计;超过半个工作日,按旷工1天处理。每日迟到、早退的时间累计,每月旷工时间累计;

3.教职工无故拒绝相关工作安排而不到岗,无故不参加相关集体活动的;

4.不经过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或假期期满不按期返校销假的;

5.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无故超假的;

6.编造理由请假的;

7.经学校批准同意校内调动,但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而擅离职守的;

8.经学校批准同意校外调动及辞职,但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而擅离职守的;

9.未经过批准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

(三)教职工每月旷工超过一日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学校将与旷工者解除聘用合同,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终止与其的人事关系。

三、请假与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请假与假别

1.教职工请假核准权限及流程: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核准,具体核准流程及相关办理手续由所在单位在实施细则中规定。7天以上须上报校内请示,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力资源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单位将校内请示纸质版报送至人力资源处调配办公室进行请假登记,请假期满由单位考勤负责人通知当事人到人力资源处调配办公室进行销假。

2.中层干部请假按照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并将请销假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兑现相关待遇。

3.请假类别包括事假、公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及其他。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处理者可请事假。

(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从第4天起,每超过一天,专职教师科研人员扣发相应岗位的日平均基础津贴,其他人员扣发相应岗位的日平均岗位津贴;为计算方便,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十位(以下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1天,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3)事假期间的国发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2.公假

(1)教职工确需陪护患病住院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凭医院证明申请公假,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2)教职工参加子女的家长会及办理幼儿园入园手续,可持学校、幼儿园通知书申请公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天。

(3)教职工本人住宅设施需要维修(不含装修)或搬迁的,可持房管、物业等部门证明申请公假,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教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可申请公假,一次不超过1天。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对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可请公假,每天1小时30分钟。

(6)公假期间不扣除国发工资和岗位津贴。

3.病假

(1)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3天及以下者,应出具校医院的证明申请病假;3天以上应出具合同医院或指定三甲医院的证明申请病假。

(2)每月累计病假超过3天,从第4天起,每请一天病假,专职教学科研人员扣发相应岗位的日平均基础津贴,其他人员扣发相应岗位的日平均岗位津贴;连续病休1个月以上,从第2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3)病假期间的国发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4)对于出具了医院相关有效证明、确因身体原因一年(含)以上不在岗的教职工,符合内退或提前退休的,由单位与其个人协商一致,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内退或提前退休;不符合内退或提前退休的,单位与其个人协商一致,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等相关会议审议,学校批准,可将其人事关系转至校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员转岗分流暂行办法》中待岗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未办理内退或提前退休),需向所在单位或校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复工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与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方可开始上班并实行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要休养的,可重新申请病假。

(6)因工(公)负伤者,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老社发【2003】195号)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待遇;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肇事如导致他人受害,受害人的工资、医疗费等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担。

4.探亲假

(1)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但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且学校已经报销差旅费者,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报销差旅费待遇。

(2)未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3)教职工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报销一方的探亲费用。

(4)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从外单位调入的教职工作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5)教职工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探亲假按未婚教职工待遇处理。

(6)教职工探亲期间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校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7)根据学校工作特点,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包括国内和境外探亲)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需要其他时间探亲的,须上报校内请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经人力资源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原则上不超过30天。非寒暑假期间境内外探亲,扣发日平均基础津贴或日平均岗位津贴。请假15天以内,扣发半个月国发工资;请假超过15天,扣发全月国发工资。

(8)探亲交通费的报销标准由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核准。

5.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10天,限当年休完;婚假期间不扣发国发工资和岗位津贴。

6.产假

(1)女教职工产育假包括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女教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连续自然日,包括产前产后)和生育奖励假30天。此外,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及多胞胎生育者应当提供所在生育医院的相关证明。

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国发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确因身体原因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再增加1至3个月假期,此期间停发岗位津贴。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根据医院证明可请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者,根据医院证明可请产假42天。期间国发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

(4)产假若遇寒暑假,产假不顺延。

(5)产前因保胎需要请假者,根据医院证明可请病假,并按病假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待遇。

(6)产假期满因病仍需修养,根据医院证明可请病假,并按病假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待遇。

(7)配偶分娩,根据医院证明可请假15天。期间国发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

7.丧假

      (1)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异地9天、本地3天。

      (2)(外)祖父母、兄弟姊妹丧亡者,可请丧假异地5天、本地2天。

(3)其他亲属丧亡者,可请丧假异地2天、本地1天。

(4)丧假期间国发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

8.其他

未含在上述假别中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由请假人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假期期长,有关待遇参照相关假别期间的规定执行。

四、考勤管理流程及相关奖惩

(一)各单位考勤工作负责人应将教职工考勤情况如实记录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职工不在岗情况变动表》中,并在单位内部公示。每月16-18号(遇节假日顺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考勤表一式两份报送至人力资源处调配办公室和劳资办公室。

(二)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核发考勤绩效的重要依据,全勤的将全额发放考勤绩效,无故旷工、因事假、病假和非寒暑假期间的探亲假及其他因私不在岗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或不在岗天数扣发日平均考勤绩效,因公假、婚假、产假、丧假不在岗且在核准的天数范围内的,不扣发日平均考勤绩效;考勤记录也是核发国发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工资待遇、考核及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人力资源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凡检查发现考勤情况与实际出勤和劳动纪律情况不符,或存在漏报、瞒报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处视情节给予相关单位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多发的考勤绩效及其他相关工资待遇,同时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考勤工作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部分考勤绩效。

五、以上各类假期期间的待遇是指学校发放的待遇,部门发放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六、以上假期均指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涉及的国家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遵循新的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考勤相关的工资待遇发放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职工不在岗情况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