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双一流”建设目标,特制定我校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岗位聘任方案与考核指导意见,严格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指出的关于扭转考核评价中存在的“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各教学科研单位须以本指导意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培养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师聘期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为基础,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才培养目标,按照公正、公平、公开、量化、透明和奖惩结合原则,制定适合本单位发展的岗位聘任与考核实施办法,鼓励制定计分制办法。各教学科研单位实施办法须经本单位二级教代会通过,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第二条 爱岗敬业、师德为先
倡导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奉献精神。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立德树人作为教师的根本任务,将师德表现及参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教师岗位聘用及考核的首要内容。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条 分类管理、科学设岗
充分考虑教师个人发展与学校总体发展的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类别、级别,各级各类岗位权责清晰。强化岗位职责、岗位意识,各级各类岗位公开聘任,努力实现人岗匹配,引导教师根据自身特长、特点和潜能选择职业通道。
第四条 多元评价、责酬一致
各教学科研单位对各级、各类岗位构建差异化的考评方式。年度考核以教学和社会服务为主,聘期考核对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多元化考核。在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发挥个人特长。努力构建职责、待遇、晋升相匹配的考核机制。
第五条 学院为主、学校总控
学校制定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及考核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年度考核由学院负责,聘期考核由学院、学校共同负责。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提升各教学科研单位的主体地位及办学活力。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第六条 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岗位 类别 |
每级均设A岗(教学岗)、B岗(教研岗)、C岗(科研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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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级别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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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实习岗 |
|
A岗 |
≤10% |
≤20% |
≥70% |
≤10% |
≤20% |
≥70% |
≤10% |
≤20% |
≥70% |
≤50% |
≥50% |
|
B岗/C岗 |
≤10% |
≤30% |
≥60% |
≤10% |
≤30% |
≥60% |
≤10% |
≤30% |
≥60% |
≤50% |
≥50% |
|
各类岗位设定原则 |
1.限英语学院中承担公共英语教学、统计学院中承担公共数学教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中承担通识课教学、信息学院中承担公共计算机类课程及体育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外语学院的教师聘任在 A 岗,具体比例由学院根据承担公共课情况进行确定并报学校审批; 2.专业课学院中原则上不得设立A岗,50岁以上且教学表现突出的老师可申请聘任在A岗,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3.C岗原则上只设在专职科研单位,其他单位设置C岗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4.各单位须严格控制中级及以上岗位级别中一级、二级岗位人数,特别是ABC三类岗位中正高一级和二级岗位的比例,正高一级岗位严格控制在10%以内。各级岗位人数根据各职称级别实有人数及比例核定。 |
第四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
第七条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岗位 职称 |
A岗 |
B岗 |
C岗 |
正高(教授/研究员) |
原则上具备正高级职称,能够承担主干课程建设、完成高质量教学任务;承担高质量教学改革课题,编纂高水平教材;积极指导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等。 |
原则上具备正高级职称,具有领导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和实施的能力;承担学术梯队建设任务;完成高质量教学任务;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指导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等。 |
原则上具备正高级职称,承担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在本学科前沿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提出高水平的咨询报告等。 |
副高(副教授/副研究员) |
原则上具备副高级职称,能够参与课程建设、完成高质量教学任务;承担教学改革课题并编纂优质教材;根据需要指导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能从事本专业教学实践,包括本科生、硕士生相关科研创新项目、论文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等。 |
原则上具备副高级职称,能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在本学科前沿进行研究工作;完成高质量教学任务;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需要指导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等。 |
原则上具备副高级职称,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并在本学科前沿进行研究工作;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需要提出高水平的咨询报告等。 |
中级(讲师/助理研究员) |
原则上具备中级职称,能够完成相应教学任务;参与本专业的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工作;协助完成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能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
原则上具备中级职称,能够完成相应教学任务;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能协助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等。 |
原则上具备中级职称,能够根据需要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参与科研课题工作;能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提出咨询报告等。 |
正高一级岗位要严格把握聘任标准,宁缺毋滥,原则上是本学科领域带头人,在本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并具有高质量的教学科研成果。 正高二级岗位原则上是本学科领域骨干教师,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具有高质量的教学科研成果。 |
第八条 岗位基本职责
A岗 |
B岗 |
C岗 |
人才培养: 1.以承担通识通修课为主,基本课时量应多于 B 岗; 2.承担更多的学生论文、社会实践指导等与人才培养相关的工作; 3.教授、副教授平均每学期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科学研究: 1.以教学成果产出为主,应取得教学教改、教学方法研究、教材建设等成果。 社会服务: 1.积极承担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协同创新,提升学校社会声誉。 |
人才培养: 1.以承担专业课教学为主; 2.承担相应的学位论文和社会实践指导等与人才培养相关的工作; 3.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科学研究: 1.以学术成果产出为主,基本科研工作量要高于同级别 A 岗。 社会服务: 1.积极承担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协同创新,提升学校社会声誉。 |
科学研究: 1.以承担学术研究工作为主,发表高水平论文并承担重要研究课题等; 人才培养: 1.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完成相应的人才培养工作。 社会服务: 1.积极承担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协同创新,提升学校社会声誉。 |
各类各级岗位教师应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人才培养工作量考核标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才培养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基本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师聘期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执行;社会服务是指应该承担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各项重要工作,如各种评估、评审、学科建设、考试命题、党建工会活动、指导学生、党外人士参加统战活动等,具体工作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九条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的相关待遇及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考核
第十条 考核的实施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 |
年度考核 |
聘期考核 |
考核的实施 |
1.师德师风及思想政治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A、B岗专职教师以考核教学及人才培养工作任务为主; 3.C岗专职科研人员在充分考虑科研发表周期的基础上进行科研任务进展的考核; |
1.聘期考核三年一次,全面考核师德师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
考核结果的使用 |
1.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评审、工资晋级、推优评优等重要依据; |
1.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在下一轮岗位聘用中竞聘更高级岗位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同时可考虑低职高聘; |
备注:1.鼓励智库性研究机构利用自有经费,在明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聘任教学单位的教师,双跨双聘教师的成果在原教学单位的考核以及受聘单位的合同任务核定中均予以认可; 2.年薪制教师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考核及薪酬发放; 3.聘期科研考核优秀者在聘期考核结果认定中可优先考虑评优; 4.“双肩挑”人员需同时聘任校内党政管理系列和专职教学科研系列岗位,但不设置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参加组织部年度考核,不参加教师年度考核。岗位绩效可按照所聘的教学科研岗位或党政管理岗位就高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外经贸学人字[2013]97 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外经贸学人[2013]98号)废止。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