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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8月修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8月修订,外经贸学研字[2017]489号)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研究生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份、录取资格、身心健康等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因病请假两周期满,仍未病愈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2. 复查发现身心状况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3. 因自主创业、应征入伍、支教、生育暂不能入学的;

  4. 因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期限最长为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注册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病、因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待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应当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其他环节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教学、科研活动。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如平时因故离校,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时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时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一周(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辅导员及研究生导师同意后,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归档。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四周以上者,应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按时销假。如需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活动者、请假期满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旷课一天按8课时计算。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实习或实践项目且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办理出国申报手续。已申报短期出国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并应按期返校。其出国期间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应当正常缴纳学费,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但不得同期参加校内课程考核。如出国时间超过一年的,则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当在校历规定的假期内进行。

  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研究生成绩单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缓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成绩评定及学分转换的实施细则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对旷课、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等的纪律处分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国际组织实习等活动,相关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具体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我校创新创业类、实习实践类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如该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被我校录取后,其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承认。申请认定的单科成绩在中止学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全日制一年级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我校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以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我校研究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我校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按专业、学习形式不同,分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各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以当年招生简章及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研究生申请休学或所在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可以提前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或按学校要求休学:

  1. 因病、因伤暂时无法继续学习,经校医院诊断确认的;

  2. 经学校批准,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实习或实践一年以上的;

  3. 因生育暂时无法继续学习的,生育一胎(含产前、产后)仅可申请休学一次;

  4. 因自主创业、非全日制学生工作外派暂时无法继续学习的;

  5.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因伤休学的需附经校医院审核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如有需要校医院可重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校内课程考核和其它教学环节。

  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奖学金评定、助学金发放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执行。因病、因伤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因病、因伤休学的需附经校医院审核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如有需要校医院可重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后,应当随下一年级继续完成学业,仍按入学当年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其它教学环节要求进行考核。 

第五章   退  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1. 一学期同时有五门(含)以上研究生课程不合格,或者三门(含)以上必修课不合格的;

  2.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或者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一个月以上,或者已办理出国申报手续但逾期两周不归的;

  6. 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 每学期开学,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予以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拒绝签收或难于联系而无法送达的,以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研究生可以在办理离校手续后领取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缴纳学费、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应当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未通过学位审查或只通过毕业答辩的,只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于预计毕业时间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

  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要求、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双证分离要求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考核办法》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延长期满可申请继续延期,但累计(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年。

  研究生延期毕业,应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获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当按规定缴纳延期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其学习年限可根据实际休学期限相应顺延(即休学一年则自动延期一年)。顺延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如需继续延长学习年限,则应单独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已办理出国申报手续且出国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研究生,如需申请延期毕业,可减免相应的延期学费。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研究生如申报出国,不减免相应的延期学费。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达到申请论文答辩条件或未通过论文答辩),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已达到结业要求的研究生,如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或者延长两年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申请结业的,在学校网站公告予以结业。准予结业的研究生,应随当年毕业生一起办理离校手续。

  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证书编号不变,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换证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研究生填报的个人录取信息填写、颁发。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两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外经贸学研字[2011]130号)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管理办法》(外经贸学研字[2011]11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