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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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及项目开发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制度二

来华留学学历生非学历生报名申请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一、 申请我校教育项目的来华留学生必须为持有合法国籍的外籍公民(中国国籍以外)。如原中国国籍公民变更为外国国籍的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外国国籍及合法护照超过五年以上;

(二)原中国国籍(户籍)必须已经完成注销,并提交取消中国户籍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三)近4年内护照上的签证信息,证明至少有两年以上在该国生活或学习。

坚决杜绝双重国籍的学生和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资格的学生入学。

二、如属于我校与国外大学之间有学分交换交流协议的合作院校派遣的校际交换生,则不受国籍限制。但持有中国国籍的交换生仅限于参加研修学分的课程,不能参加获取本、硕、博学位的任何学历项目。

三、属于教育部要求重点关注的来华留学“五类人”之一(现役军人、宗教神职人员、现职记者、外交人员、未建交国家人员),如涉及到此五类人员的申请及录取,必须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进行严格审核与批准,才能接收其申请及制作录取文件。

四、如有持外交护照或外交签证的申请者,尤其是攻读学历项目,我校要求其必须换成普通个人护照,并放弃外交签证,同时需出具放弃外交豁免权的官方证明文件。对于短期学习的非学历项目,外交部和教育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度

来华留学生报名申请材料审核及录取管理办法

一、我校招收来华留学学生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普通、强化、进修生含短期进修生和长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高级进修生授课语言为中文、英文或其他语种。

二、我校要求所有申请者均需提交相应学历证明,例如参与非学历培训项目及本科项目需提交高中以上毕业证书和成绩单;硕士项目需提交本科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博士项目需提交硕士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等;必须缴纳学费预付金或提供足够的经济能力证明;必须提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文件等。

三、学历项目(本、硕、博)申请材料为:

限中文或英文材料,无论申请者是否被我校录取,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入学申请表》(需网上填写)

(二)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及所学课程成绩单复印件

(三)两名副教授级(或相当职称)专家、学者的推荐信(硕士)

(四)两名教授级(或相当职称)专家、学者的推荐信(博士)

(五)硕士毕业论文(提纲)或已发表过的论文(列表及提纲)(博士)

(六)担保人或机构出具的担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近期护照用免冠白底照片2张

(九)英文水平证明及成绩(托福、雅思等)或中文水平证明(HSK证书及成绩等)

(十)学习计划奖学金生

(十一)监护人公证书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满18周岁申请者)

(十二)经济担保证明(根据申请项目从3万到5万人民币不等)

(十三)无犯罪证明

四、非学历项目申请材料为:

限中文或英文材料,无论申请者是否被我校录取,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入学申请表》(需网上填写)

(二)最后学历证明及成绩单复印件

(三)在华事务担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申请者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近期护照用免冠白底照片2张

(六)监护人公证书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满18周岁申请者)

(七)经济担保证明(根据申请项目从3万到5万人民币不等)

(八)无犯罪证明

五、录取审核方式

我校是最早设立,并一直坚持设置来华留学生专业考试、考核和语言测试的高校。

(一)我校在每年春季学期设置有“来华留学生中文授课本科入学考试”、“来华留学生中文授课硕士入学考试”;考试内容包含汉语水平考试、英文水平考试及中文基础文化水平测试,另外还有专业水平的面试等,是由国际学院负责组织,专业院校教师参与的严格、正规的入学考试。申请者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后方能正式录取。

(二)对于英文授课的本科、硕士、博士,以及中文授课博士项目,我校采取严格的材料审核制度进行录取,申请者须按招生简章之相关规定提交报名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后,经过国际学院初步审核后提交至所申报专业的培养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审核,最终确定是否录取。

(三)对于非学历培训项目,例如汉语培训项目,申请者也必须在提交招生简章上规定的报名材料后,经过国际学院招生部门的审核,确认其符合入学资格方可录取,并在课程开始前进行语言水平测试,保证其分配到合适的班级中学习。

 

制度

来华学历留学生交纳学费的有关规定

一、凡被我校录取的来华学历留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二、来华学历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交纳的学费标准以人民币计价。学历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学费既可用人民币支付,也可用美元支付汇款方式,其他学期的学费需用人民币支付。

三、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进入学历学习阶段,需在第一学年秋季开学报到时一次性交纳一学年的学费,以后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期支付;博士生的学费则一律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年支付。

四、在学学历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足额交纳学费。对于逾期不交费者,每逾期一天,学校将按学费标准的1%收取滞纳金。逾期10个工作日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一年级留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说明退学理由,经国际学院批准后,可按照下述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一)在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70%;

(二)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50%;

(三)在开学两周后至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所交学费的25%;

(四)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将不再退还。

六、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老生,可按照下述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一)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70%;

(二)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50%;

(三)开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学费将不再退还。

七、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申请获准后的三周内,按规定的学制年限交清剩余的全部学费。

八、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可申请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内学费根据下述规定交纳:

(一)学分已经修满,但仅因毕业论文未按时完成或论文答辩未如期通过,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除需交纳规定的答辩费用之外,还需交纳每年4000元人民币的学费;

(二)在原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在10学分以下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除需交纳规定的重修费用之外,延长期的学费按正常学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在原定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在10学分(含10学分)以上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除需交纳规定的重修费用之外,延长期的学费按正常学费标准全额交纳;

(四)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需按正常的学费标准全额交纳学费。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