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学校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学校内突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因校内外环境污染造成的学校人员急性中毒事件;学校内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由卫生部门发布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条 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Ⅰ级)
学校出现肺鼠疫传播;霍乱爆发;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发生流行性感冒且病例数在两周内超过总人口数的5%以上;发生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出现1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出现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连续出现白色粉末等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出现1例以上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在一个潜伏期内学校出现1例以上的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在3天内出现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所在部门师生总数的5%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7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因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2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学校内的。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发生在校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Ⅱ级)
学校出现新发传染病(输入性埃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病毒感染、裂谷热等)病例;在一个潜伏期内出现3例以上甲型病毒性肝炎病例;出现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两周内流行性感冒病例数超过所在单位部门师生总数的2%以上;出现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发生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所在单位部门师生总数的2%以上。
学校师生员工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发生传染病爆发,出现病危情况;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病危情况;出现伤寒、副伤寒病例;在10天内发生5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10天内流行性感冒发病50例以上;1 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10例以上;
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4人。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因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
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学校内出现任何传染病病例。
发生在学校的,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Ⅳ级)
发生麻疹、风疹、水痘和腮腺炎病例;二天内同一班级发热5例以上或同一宿舍3例以上;发生在学校的,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室建设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实践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称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学校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称应急指挥中心)的直接指挥和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学校负责后勤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资产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系统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为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职责
学校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维护校园安全稳定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部署,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将事件信息和拟发布预警的等级向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后,按要求向北京市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后,负责统一组织相关院、部、处、中心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收集信息、现场处置、开展督察等工作;督促和指导相关院、部、处、中心的工作,必要时根据学校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协调相关院、部、处、中心开展时间应急处置;研究信息对外发布的口径和时间,上报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结束后,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Ⅰ级):
由应急处置工作组报请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学校主要领导和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及有关成员应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成员为由各院、部、处、中心人员。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北京市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应急指挥部予以支援。
2、重大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Ⅱ级):
由应急处置工作组报请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学校主要领导和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及有关成员应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成员为由各院、部、处、中心人员。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北京市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应急指挥部予以支援。在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报请提高预警级别。
3、较大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Ⅲ级):
由应急处置工作组报请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协调相关院、部、处、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学校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到达现场,参与指挥和处置,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一般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Ⅳ级):
由应急处置工作组报请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组全权负责,指挥或指挥相关院、部、处、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学校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到达现场,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第六条 基本应急
1、学校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处置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院、部、处、中心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或信息发布工作。
2、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校内医务力量或协调校外专业力量入校,开展传染病防控、人员救治等工作,全力控制局势,避免进一步损失。深入各单位各部门检查预案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信息。
3、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后勤管理部门深入事发单位和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力量全力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救治患病师生,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及时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学校防控应急措施;协调解决学校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事件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4、学校医院联系学校定点医院或附近医院,对中毒或患病学生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以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使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或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5、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各学院学生工作干部,与中毒或患病学生(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进行联系,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6、学校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经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7、有人为投毒迹象时,保卫处(部)应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做好学校和社会面的治安、交通和警戒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持和保障。
8、党委宣传部负责搜集学校师生员工思想动态、网络动态和媒体反映并及时报应急指挥中心。
9、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侨人员时,现场指挥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相关部门应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及各有关部门要对公共卫生类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导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各院、部、处、中心发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后,应在15分钟内按照信息分级报送原则向学校分管领导或学校应急指挥中心以口头方式进行初次报告;60分钟内报送简要书面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教工委、市教委、教育部报告。
2、后续报告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学院和相关部门随事态进展,向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组每天应汇总信息,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组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学校应急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2、后续报告内容
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十四条 相关院、部、处、中心负责人的联系网络要保证畅通;相关院、部、处、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并保证电话机、传真机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时,医务室及时做好伤员救治和病人转运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队伍保障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对相关人员要进行梯次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