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年5月21日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9年6月2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印发 2021年12月14日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会修订 2021年12月23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根据国家绩效工资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十四五”发展规划、“双一流”建设目标及岗位聘任与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专职教师/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方式,健全绩效激励机制,加强规范校院两级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岗酬结合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根据所聘校内岗位和岗位职责确定校发绩效工资。
第三条 注重实绩
考核挂钩,优劳优酬。根据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及工作成效确定奖励性绩效。
第四条 管理规范
健全教职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实现稳步增长,确保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明确校院两级分配体系和实施细则,严禁违规取酬,加强管理与监督,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简单挂钩。
第三章 发放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以及选择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序列的双肩挑人员。
第四章 绩效工资范畴及构成
第六条 绩效工资范畴
工资性收入中,除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改革性津补贴及93工改保留补贴外,其他项目均应纳入绩效工资。
第七条 绩效工资构成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由学校绩效工资和学院绩效工资构成。
学校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考核绩效、学校专项工作绩效及奖励性绩效。其中,奖励性绩效包括超课时绩效、学校奖励绩效。
学院绩效工资包括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学院科研奖励绩效及学院其他绩效。
第五章 具体内容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 基础性绩效
基础性绩效包含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基本工作量。基础性绩效实施年度核拨制,学校于每年初根据各单位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实际在岗情况统一核拨,各单位按照教师岗位级别及实际在岗情况按月发放。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及时上报人员在岗变动情况。因各类原因缺勤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扣减。自2022年1月起,“物价补贴”工资纳入基础性绩效。
第九条 考核绩效
考核绩效实施年度核拨制,学校根据教师实际年度考核结果统一核拨各单位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考核绩效的100%,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考核绩效的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发放考核绩效的5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考核绩效。
第十条 学校专项工作绩效
学校专项工作绩效是指教师因参加本部门以外单位组织的教学、科研等专项工作而产生的监考、考务、评审、咨询等费用。学校专项工作绩效应根据教师承担的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超课时绩效
根据学校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不再发放课酬。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学校按超课时绩效标准(180元/课时)发放课酬;超课时绩效实施年度核算制,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具体规定统一计算。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在年底核算时从本人绩效工资中对未完成的课时(按照150元/课时)做相应的扣减。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励绩效
学校奖励绩效包括上级机关奖励及学校配套奖励、学校教学奖励、学校科研奖励,以及其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定的各类奖项。相应奖励绩效按照具体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 学院绩效
学院绩效包括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学院科研奖励绩效及学院其他绩效。
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和科研奖励绩效应由学院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细则,应设置不同奖励等次和标准,体现差异,对教师作出的实际贡献和成果予以嘉奖,绩效工资分配应进一步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其中,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发放细则原则上应按照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和教学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奖励。发放细则须经各单位教代会(主席团会)或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再予执行,严禁以教学奖励或科研奖励的名义虚高虚列,或发放人头费性质的津贴补贴。
学院其他绩效是指由本部门发放的,因参与实际教学、科研工作涉及的论文指导、课题、项目、评审、咨询等专项工作而产生的工作酬金。学院应参照学校相关指导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其他绩效发放细则,明确发放事由、发放标准、发放范围及发放方式,具体细则须经各单位教代会(主席团会)或党政联席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选择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序列的双肩挑人员,可发放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学院科研奖励绩效、学院其他绩效。
第六章 上涨机制
第十四条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原则上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CPI指数变化及学校发展实际情况,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具体决定予以动态调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及各单位通过的发放细则,不得随意增设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绩效工资发放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贸大人发〔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