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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docx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

2019521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962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印发 20211214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会修订 2021122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根据国家绩效工资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发展规划、双一流建设目标及岗位聘任与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专职教师/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方式,健全绩效激励机制,加强规范校院两级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岗酬结合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根据所聘校内岗位和岗位职责确定校发绩效工资。

第三条 注重实绩

考核挂钩,优劳优酬。根据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及工作成效确定奖励性绩效。

第四条 管理规范

健全教职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实现稳步增长,确保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明确校院两级分配体系和实施细则,严禁违规取酬,加强管理与监督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简单挂钩。

第三章 发放对象

第五条 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专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及选择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序列的双肩挑人员。

第四章 绩效工资范畴及构成

第六条 绩效工资范畴

工资性收入中,除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改革性津补贴及93工改保留补贴外,其他项目均应纳入绩效工资。

第七条 绩效工资构成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学校绩效工资和学院绩效工资构成

学校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考核绩效、学校专项工作绩效奖励性绩效。其中奖励性绩效包括超课时绩效、学校奖励绩效。

学院绩效工资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学院科研奖励绩效及学院其他绩效

第五章 具体内容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 基础性绩效

基础性绩效包含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基本工作量。基础性绩效实施年度核拨制,学校于每年初根据各单位专职教师/科研人员际在岗情况统一核拨,各单位按照教师岗位级别及实际在岗情况按月发放。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及时上报人员在岗变动情况。因各类原因缺勤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扣减。20221月起,物价补贴工资纳入基础性绩效。

第九条 考核绩效

考核绩效实施年度核拨制,学校根据教师实际年度考核结果统一核拨各单位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考核绩效的100%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考核绩效的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发放考核绩效的5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考核绩效

第十条 学校专项工作绩效

学校专项工作绩效是指教师因参加本部门以外单位组织的教学科研等专项工作而产生监考、考务、评审、咨询等费用。学校专项工作绩效应根据教师承担的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超课时绩效

根据学校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不再发放课酬。超出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学校按超课时绩效标准(180/课时)发放课酬;超课时绩效实施年度核算制,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具体规定统一计算。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在年底核算时从本人绩效工资中对未完成的课时按照150/做相应的扣减。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励绩效

学校奖励绩效包括上级机关奖励及学校配套奖励、学校教学奖励、学校科研奖励以及其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定的各类奖项相应奖励绩效按照具体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 学院绩

学院绩效包括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学院科研奖励绩效及学院其他绩效。

学院教学奖励绩效科研奖励绩效应由学院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细则,设置不同奖励等次和标准,体现差异,对教师作出实际贡献和成果予以嘉奖绩效工资分配应进一步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其中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发放细则原则上应按照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和教学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奖励。发放细则须经各单位教代会(主席团会)或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再予执行,严禁以教学奖励或科研奖励的名义虚高虚列,或发放人头费性质的津贴补贴。

学院其他绩效是指由本部门发放的,因参与实际教学、科研工作涉及的论文指导、课题、项目、评审、咨询等专项工作而产生的工作酬金。学院应参照学校相关指导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其他绩效发放细则,明确发放事由、发放标准、发放范围发放方式,具体细则须经各单位教代会(主席团会)或党政联席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选择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序列的双肩挑人员,可发放学院教学奖励绩效、学院科研奖励绩效、学院其他绩效。

第六章 上涨机制

第十四条 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原则上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CPI指数变化及学校发展实际情况,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具体决定予以动态调整。

第七章

第十五 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及各单位通过的发放细则不得随意增设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绩效工资发放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第十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职教师/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贸大人发〔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