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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



(2015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4年2月7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第二次修正)

序 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前身为1951年创办的高级商业干部学校,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1953年更名为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成为高等教育部委托对外贸易部管理的高等学校。1954年,中国人民大学对外贸易专业并入,学校更名为北京对外贸易学院。1960年入选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78年,学校成为对外贸易部直属单位。1983年,与隶属于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的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合并。1984年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997年入选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2000年,与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学院合并,划归教育部管理。2010年,成为教育部与商务部共建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 “双一流”建设高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开放型经济学科群为引领,以服务新时代高水平开放伟业为己任,遵循“博学、诚信、求索、笃行”之校训,秉持“育人育才、融通中外、内涵发展、创建一流”之办学理念,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奋斗目标,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和专业本领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简称“对外经贸大学”或“贸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的官方网址为:www.uibe.edu.cn。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法设立新校区、优化校区布局。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商务部门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在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聘任和管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七条 学校主体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对港澳台招生、境外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根据学习型社会建设需求,遵循聚焦特色、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奋斗目标,推动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统筹推进学校的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价值塑造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将传承知识、应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紧密结合,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的基础工作。学校发挥多科性学科优势,持续加强基础研究,不断拓展应用研究,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持续提升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创新科研组织方式构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服务;通过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对外经贸事业发展,为国家和区域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服务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贡献才智。

十三条 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的重要使命。学校坚持继承、发展并不断创新学校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弘扬校训精神,不断彰显学校的历史积淀、文化特色、价值内涵、精神风貌。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着力以红色文化铸魂、以传统文化培根、以特色文化启智、以绿色文化润心,培养贸大人扎根中国、放眼世界、刚毅坚卓、砥砺奋进的精神品格。创新方式载体,讲好贸大故事,努力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贸大形象。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是学校办学的鲜明特征和重要推动力。学校通过开展高水平高质量的境外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来华留学教育、国际中文教育等方式,积极稳妥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通过与世界高水平大学、顶尖国际科研机构、相关领域国际组织开展学术合作,互学互鉴,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通过参与教育领域全球治理,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模式,力争成为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领者。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突出政治标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战略,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

(六)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学校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配备和调整工作,推进学校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学校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接受上级党组织巡视,开展校内巡察工作;

(十)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德育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学校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一)加强大学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对外经贸史、校史等资源中的文化因素,总结凝炼提升学校文化的内涵与外延,深入发挥学校文化育人与文化传承创新功能;

(十二)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三)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发展和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校党委常委会定期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校党委全委会和校党委常委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有: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定期由校长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提出参考性咨询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师与管理人员代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选举委员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在各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的原则和方案;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四)制定学术标准,评定学术成果;
 (五)评定对外推荐、对内引进的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审议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规划;
 (七)审议和认定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设立并行使职权,决定学位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招生工作重要管理规则、办法及招生计划;

(二)审定录取工作重要事项;

(三)对招生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四)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工作中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审定人才培养及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制度与办法;

(三)审议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大争议事项;

(四)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审议、决策或提供决策咨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为常设主席团。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国教育工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职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基本任务是加强青年思想引领,学习党团组织各个时期的经典理论,与时俱进,创先争优,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了解青年思想、需求,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有益于青年全面健康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树立“心有所向 处处志愿”的服务精神,培养既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又胸怀全球视野的优秀青年人才;团结带领贸大青年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对外交流、全球治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等作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统战团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国情考察、专题调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建言献策,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群行政、后勤保障、教学辅助和其他机构,授权其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职能。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研究机构。

研究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分为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包括研究院、所、中心、基地、实验室等,实体研究机构隶属学校管理,非实体机构挂靠相关学院管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证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提升创新绩效,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适应学校发展,学院、实体研究机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非实体研究机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学院(研究院)实际情况,设立学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做好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分析、把握学科发展的战略方向,科学制定学科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学科学术标准、人才评估标准,提供建议;协调成员单位人才引进与职称评聘工作;

(三)建设跨学院、研究院(中心)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协同申报跨学院、跨学科的重大教学、科研、人才项目;

(四)推进学部内部学术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五)完成提升学科和学校整体综合实力的其他工作及学校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二)负责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设置本单位下属机构、非实体性研究机构;

(四)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六)负责本单位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本单位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研究机构参照学院享有相应职权,根据学校规划,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研究范式和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实验手段,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实践性研究,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国家和社会重大需求。

第三十三条 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人才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体研究机构设院长(主任)1名。院长(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院长(主任)是学院、实体研究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实体研究机构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制度,党组织会和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议事决策。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统筹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聘用,具体制度包括:

(一)教师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职级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及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有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讨论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享有听证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科研水平、管理服务能力;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四)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学习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八)履行聘用合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绩效分配,依法保障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途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学校教师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倡导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注重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强化培训体系,培训的内容应当切合教职员工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方法,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公序良俗,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含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离、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重视发挥离、退休人员的独特优势,积极引导离、退休人员继续为党、国家、学校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十九条 各类外聘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或学院(实体研究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调换专业,跨学科、学院、学校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按程序申请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校内成立组织群众性学生团体(简称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学生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以适当方式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关涉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应当支付的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在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自身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发展提供服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教育和调查研究。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五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公序良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加强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拓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社区的沟通与合作,为属地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企业与社会,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乡村振兴和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联谊会,以及以各种毕业生社团为背景的联谊会。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各地校友组织到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外聘教授、访问学者等教育工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誉博士、名誉教授,以及出任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董会的校董、名誉校董和出任过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理事、名誉理事。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依法依规予以表彰。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校董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校董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在北京地区注册,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通过接受捐赠进行奖教助学,助推教育事业发展,其公益活动之业务范围为:筹集资金,接受捐赠,奖教助学,支持与教育相关的建设项目及公益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学校资产归国家所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配置、使用和处置所具体管理的国有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服务学校战略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能力。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内部审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构建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体系,持续推进智慧校园、平安校园、美丽校园和绿色校园建设,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和广大师生的校园生活、学习、工作提供一流的服务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诚信,求索,笃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圆形徽标,呈地球状,上面画有经纬线、学校名称(字体为陈云同志书写)、建校时间(1951年)和大写英文名称缩写(UIBE)等。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黄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硕士研究生为黄底白字,博士研究生为红底白字。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标识色为蓝色,色值为:C=100,M=70;C=100,M=0。

第七十五条 校歌名称为《UIBE之歌》,集体作词,刘欢作曲。

第七十六条 校旗为蓝色或白色,上面印有学校徽志和校名,学校校名为黄色或蓝色字体。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为九月第三个星期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党委常委会、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常委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