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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来华留学学历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考试(审核)合格并经本校正式录取的来华留学生,方获本校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来华学历留学生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国际学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推迟入学,推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且每逾期一日,须按应缴学费的1%交纳滞纳金。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注册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向学校确认其取得或保持学籍的登记方式。学生注册分学年注册(秋季学期开学时)和学期注册(春季学期开学时)两次进行。学生注册时通过交纳学费及报到取得或保持学籍。学生注册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持学生证、护照、住宿证明、保险证明等凭证到国际学院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材料不齐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学籍,缓办当学期注册手续,但每逾期一日,须按应缴学费的1%交纳滞纳金,否则以旷课处理。
学生开学两周后无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已退学者;
(二)无论因何种原因被开除学籍者;
(三)不符合学校其他有关注册规定者。
第六条 因其他原因要求暂不注册但保留学籍者应于上一学期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国际学院批准并缴纳保留学籍所需的有关费用后,可保留其学籍,免办或缓办当学期注册手续。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注册学生的任何待遇。
注册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该学期课程学习者,可向学院及国际学院提出休学,获批准后,该学期未完成课程按未修处理。
第七条 已被取消或按学校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不能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无论以何种方式完成注册手续仍为无效注册,不能取得学籍。
按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最终处理决定未发布前可选择不注册退学,也可选择按正常情况交费注册,取得准学籍;学校在注册日后一个月内必须公布对该类学生的最终处理决定,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在校学习或退学。
第二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校(专业)推荐,经转入学校(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学校(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经学校认可的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欲从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从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应退学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并经转入学院)考核同意,由国际学院审批并通报教务处;
(二)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特殊情况要求转学,应向学校申述理由,由学校批准,转入学校考核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每学期期中后开始办理下一学期的转学、转专业事宜;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休学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某种原因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或按学校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中止在校学习但保留学籍的学籍状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其申请或按学校要求休学:
(一)因病、伤暂时无法继续学习,本人申请休学并经校医院会同指定医院确认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国际学院批准方可休学。学生本人未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根据校医院和指定医院的诊断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不休学将影响自己或他人健康者,可要求学生必须休学。
第十三条 本科生、研究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国际学院会同所在学院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学生因服兵役休学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复学是指学生在休学期结束后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恢复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方式。复学手续如下:
(一)复学的学生需于休学期结束前二个月递交复学申请,经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按相应年级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和申请学位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凭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和校医院的复诊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因服兵役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提供已服兵役的相关证明;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从事与其申请休学理由不一致的活动,经警告无效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审查确认,取消其复学资格,视不同情况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并取消学籍:
(一)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四门以上(含)或必修课程达三门以上(含);在校期间首次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六门(含)以上,将给予学业警告。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给予退学警告。第三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予以退学;
(二)自入学报到之日起,本科生在校学习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六年者(服兵役超过两年者除外),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四年者,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六年者;
(三)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四)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学习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八)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和其他应交费用者;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符合退学条件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交本人。
第十九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可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学年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可出具成绩单,不发任何证书。
第二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考勤是指学校对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学校规定的活动的出勤情况的考核。考勤包括考核学生的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等项目。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迟到是指学生晚于规定时间到达指定位置的现象;早退是指学生早于规定时间离开指定位置的现象;事假是指学校对学生因事不参加要求其出席的活动的允准;病假指学校对学生因病不参加要求其出席的活动的允准;旷课是指无故缺课或脱离实习岗位、实验场地、劳动场所等学校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
(一)学生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十分钟(含)以上者,按旷课计。
(二)学生不参加实习、实验、集体劳动等活动,或节假日结束后未经允许逾期返校,  每缺席一天按旷课四课时计。
(三)无论因事因病,凡未经准假或准假但学生擅自超过假期而未续假者、事先无法请假、事后不补假者(补假是指在缺席事实发生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两天内及时请假、提交请假单、病假条等凭据的主动补救行为),一律按旷课论。
(四)经常迟到、早退和旷课严重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和参加有关活动时,应事先请假。有关请假的具体规定和管理细则,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来华学历留学生请假的有关规定》等管理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勤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管理,采取由班长登记考勤和任课教师抽查点名相结合的方法。各学院按月(于每月5日前)将情况通报国际学院。教务处、教学督导员、教务员、辅导员、学院、学校领导均有抽查学生考勤的责任和权力。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旷课,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决定报国际学院后,由国际学院公布对违纪者的处分决定。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本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四年。无特殊情况毕业时间是指根据学制年限确定的应毕业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可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或缩短,缩短学习时间只允许申请一次,申请批准后一般不得更改。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因服兵役休学超过两年者可延长至七年;硕士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时间);博士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必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本科生申请缩短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含)。凡申请缩短学习时间者必须在第六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根据其申请得到批准的时间确定其毕业学期;
(三)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允许申请缩短学习年限。
(四)凡未提出申请或未在规定的时间申请缩短和延长学习时间者,学校将视其已确认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并据此审核其毕业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二十八条 毕业是指学校对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业要求以及满足学校所要求的其它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态考核结果。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授予毕业证书。
(一)品行良好,无重大过失且没有受到过相应处分,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道德规范;
(二)修满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要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三)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教学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结业是指学校对完成修业年限、修满课程但未完成学业要求或未满足学校要求的其它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结果。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条件,所取得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完成学分的90%以上(含),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肄业是指学校对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未完成要求的教学环节,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的学业考核结果。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下列学生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书:
(一) 学习时间未满一年者;
(二) 被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二条 凡毕业学期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考试机会,考核成绩仍不合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肄业证书在学生办完离校手续时发放。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前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校物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际学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分制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等互为补充,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