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教育管理»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来华留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四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学期。期满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学期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故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三、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四、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科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科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预科、短期、交流学期的其他非学历学位教育的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